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反诈示范区建设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重视防诈骗。要提高政治站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从思想上重视创建反诈示范区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的工作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高标准、高要求实现反诈示范区创建目标。按照全区新一轮创建打击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示范区工作会议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以及全面推广安装使用国家反诈app。
防范电信诈骗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电信诈骗防范工作;
2、积极向客户讲解防范电信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的要点;
3、积极参与防诈骗技能的培训;
4、加大营业区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力度等。
有什么诈骗形式?
1、冒充公检法等机关诈骗
以“法院传票、信息泄露、涉及洗钱”等为由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冒充警察、检察官、法官实施诈骗。
防范措施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警方不会通过110电话号码直接拨打用户,绝不会通过电话远程做笔录方式办案,更不会要求受访者提供个人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同时根本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因此,遇到公检法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和密码以及将钱转到“安全账户”等情况时,切勿相信。
2、中奖诈骗
通过QQ、短信等方式向用户发送中奖提示信息,并利用在互联网上设置的虚假网站诱导事主误入中奖陷阱,以让事主缴纳税费、公证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实施诈骗。
防范措施:收到类似的可疑短信时,不要轻易回复或者轻易按照可疑短信的内容操作,可以登录机构官方门户网站或拨打官方热线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在对方要求汇款时,要多方查证、核实情况或多同亲朋好友商议,不要轻易汇款。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这部法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小切口”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的专门立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总结反诈工作经验基础上,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加强部门协同,是反诈工作的重要经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了各部门职责、企业职责和地方政府职责,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规定,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1]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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