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支付制度。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今年电信诈骗猖獗,国家着重打击,那么电信诈骗是如何定罪的?关于电信诈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的详细的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指三千元以上。也就是说,电信诈骗,一般情节三千元入罪(三年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指三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指五十万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年内多次犯罪未经处理的,合并计算案值。酌情从重的情节十种: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例如徐玉玉案);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例如冒充公安、政府部门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也就是为首者);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例如目前流行的在金三角一带遥控诈骗);惯犯累犯。
诈骗诈骗弱势群体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办案部门工作的;利用各种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一般情况,以诈骗案值量刑,但是有的案件案值难以查证,如果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按未遂定罪。
电信诈骗政府部门打击力度重要还是防范意识都非常重要,没有孰轻孰重区分。在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还要增强人们防范意识,两者共同进行才会降低电信诈骗频率。
电信网络诈骗是事发频率非常高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地区,对人民群众非常痛恨的电信诈骗都下了狠手加大以前,从未有过打击力度并且更加深入推进防控各项工作。并且因此电信诈骗犯近几年来持续上升的趋势也有所降低和遏制。到目前为止,对电信诈骗立案数量连续9个月不断下降,打击治理工作也取得很高成效。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银行等多个地方,都联合介绍了有关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的主要进展情况,也是工作的中心环节。
有相关方面调查研究和主要管理部门人员说到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种行为最重要的是综合治理,要必须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相互联系,配合司法机关网络以及其他部门都要加强之间合作,强调法学知识和技术之间相互协调,要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型领域电信诈骗特点形式的理论研究。电信诈骗也呈现很多特点,诈骗手法不断随着时代进行变化,对于对抗也在不断升级,电信诈骗还呈现跨国的组织形式日趋明显,诈骗集团对于分工组织很明确。不仅如此,对于金融行业的治理也是打击网络诈骗最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层面,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而且要提高人民防范意识,减少网络电信诈骗等侵害人民权益行为出现。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出现此类案件时要加大对赃款的挽损力度。作为公民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将钱款转给其他网络诈骗人员,并且要督促身边人是否有这种行为,如果有此类行为产生,一定要及时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
国家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是因为电信诈骗属于刑事犯罪,任何刑事犯罪在任何国家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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